数计学院各年级辅导员及全体同学:
期末考试即将来临,希望全体同学克服困难,刻苦努力,将精力都投入到期末考试复习当中,继续发扬我院的优良学风,在期末考出佳绩。借此机会请全院同学再次认真学习校教务处2007[128]号文件、学生工作部(处)编印的《澳门十大正规网投平台学生手册》以及我院“工作动态”栏中的《关于本学期期末教学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现将我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附后,(相关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详见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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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六条 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 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他人合法财产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 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 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提供凶器者,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六) 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伤害他人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 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一经发现,除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外,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除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 聚众赌博的组织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私接电源、私烧电热器具者,除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 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 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 其他有损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收看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淫秽声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制作、复制并传播淫秽物品或非法印刷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 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 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无故不归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 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 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 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 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累计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7—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课程考核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学生课程考核旷考,除其成绩按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第一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两次旷考,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两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三次旷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三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四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其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必须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情节,予以缓派,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至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报送手续、程序与审批权限:
(一) 处分的审批权限
1. 对学生的处分和处理,凡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交教务处负责处理;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后勤集团学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处理;涉及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涉及纪律处分的将调查材料和结果,移交学生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系)调查落实,经院(系)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决定;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事件事实,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材料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二) 处分的报送程序
1.凡学生违纪,由所在院(系)对其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学生本人的认识材料、有关事实的证明材料等)。对学生的处分和处理,凡警告至记过处分由院(系)务会研究后形成书面处分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凡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报校长会议审批;
2.对学生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院(系)的学生违纪,由该院(系)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协助;凡涉及两个或两个院(系)以上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派出所、后勤集团学生服务中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调查;
3.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重大,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
4.学生处、教务处接到院(系)、后勤集团学生服务中心的处分报告后,应及时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齐备,院(系)、后勤集团学生服务中心应及时补充。材料齐备,学生处或教务处即按审批权限及时办批;
5.涉及研究生的,由所在院(系)和校研究生处共同处理;
6.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学生所有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8.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通过当面送交或公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学生。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保卫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且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相关原则和精神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试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