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师人发〔2008〕15号
关于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人[2008]16号)的要求,现将我校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我校专任教师
(二)2008年全日制应届师范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高校教师
1.大学本科毕业
2.普通话为二级乙等及其以上(须提供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岗前培训合格(须提供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二)毕业生
1.应届师范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2.普通话为二级乙等及其以上(须提供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已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成绩复印件)
4.能取得相应学历
三、工作要求
(一)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名册由各学院办公室统一汇总,汇总名册须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请各学院在名册中注明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相关事宜,名册(A4纸打印,见附件1)于6月4日前交人事处校本部206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高级中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毕业生名册由各学院统一汇总,汇总名册须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名册(A4纸打印,见附件2)于6月4日前交人事处校本部206办公室,逾期不予办理。
(三)为方便工作,请各学院确定一名熟悉计算机的学生干部(毕业生)负责办理学生教师资格证相关事宜,并于2008年6月5日上午10∶00在综合实验大楼3-5机房参加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 培训。
特此通知
联系人:牟萍 联系电话:65362728(大学城),15902359768
附件: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汇总名册
2.申请高级中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汇总名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