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通知 >>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教委渝教科[1999]14号文于1999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依据国家有关科技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教委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发展和学校培养人才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一些项目研究,促进重点学科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经费主要来源是市财政科研项目拨款和教育事业费。

第四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评审和立项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的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A.自然科学类

1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高起点应用研究项目。

2  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前沿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3  开发应用目的明确,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开发项目。

B.教育科学类

1  我市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研究。

2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研究项目。

3  贯彻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申报市教委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研究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每个申请者限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和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实施的课题组。

3 项目内容学术思想新颖,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能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4 申报技术开发类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与接产单位签定的合作生产协议、计划(此类可进行部分或全面有偿资助)。

5 有必要的实验条件和人力、物力等基本保证,以及前期研究工作基础。

6 前一项项目未结题及未能履行项目合同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手续必须齐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和市教委审批的程序进行立项。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市教委制定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有关申报项目指南定期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研究基础和条件等进行评议,并签署具体意见。按规定时间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十二条  市教委科研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

3 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综合情况,最后由市教委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即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教委签订项目合同,作为拨款和检查、验收的依据。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的经费资助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全额拨款,部分拨款加单位匹配的方式进行资助。对于有市场价值的开发类项目,视具体情况采用部分有偿、全部有偿的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或分年度拨款。

第十七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所立项的项目研究工作,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    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但不得用于购置大型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音响影视设备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生物购置、培养、养殖费;标本、样品采制费。

        3)科研业务费     科研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国内调研、学术交流以及为进行科研试验必须雇用的临时工工资等。

        4)图书资料费      项目研究需要购买的图书资料及资料复印、打印费。

        5)科研管理费      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管理费,用科研管理中的业务开支。

第十八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经费的核定、下达由市教委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市教委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管理在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下,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时,应报送经费决算报告。在项目研究期间,受资助者应在上报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年报表》中认真填报经费使用情况。有偿使用项目,应在结题时,按合同规定还清所有经费,方可结题。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不  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不力和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限期纠正,也可终止或撤消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 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后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调离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终止报告,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剩余经费。获立项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并附主要论文、著作或成果鉴定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终止项目实施的,受资助者应及时写出项目阶段总结,并说明终止原因,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市教委科研处,办理项目合同终止手续。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市教委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发表、出版与市教委研究项目资助有关的论文、作著、调研报告、规划设计、鉴定材料及上报研究成果等,均应标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资助项目”字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