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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党支部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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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支部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入党程序和步骤,通过加强管理,促进入党积极分子综合素质的提高,从源头上把好发展质量关,特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党员队伍的预备力量,是优秀团员的代表,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通过努力,提高其自身素质。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申请入党同学中的先进分子和学生骨干,应力求在各方面成为同学中的表率。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允许任何入党积极分子脱离或超越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取得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各班团支部择优推荐,院团委审核,下班党员根据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素质、思想作风、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综合团推优意见后,提交党小组讨论,并经党支部讨论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织集中讨论确定。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在校生,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新生满两个月以上);

(二)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三)   勤奋学习,有开拓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四)  富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乐于奉献,不计较个人的得失;

(五)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群众基础好,能依靠群众、团结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七)  有较强的责任感,用于承担责任;

(八)   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    严格纪律,做到慎独;

(十)  富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十一) 对党忠诚老实,严于解剖自己,经常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在校期间每月一篇,放假期间不少于一篇);

(十二) 必须获得学院、党校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认定

第八条   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还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认定。

第九条   原则上,我院规定的必经程序为:

(一)   根据学生党支部发展工作计划及要求,团支部召开专门支委会,全面分析本团支部申请入党且经党校培训结业的团员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初步提出推荐对象的建议名单;

(二)  团支部支委会向下班党员和学生党支部组织委员汇报情况并提交推荐对象建议名单;

(三)  下班党员在征求辅导员、任课教师、团支部委员、室长意见的基础上,与团支部支委会共同初步确定拟推荐人选;

(四)  本班团支部对上述人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提交院团总支审核;

(五)  院团总支在民主评议推荐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提交学生党支部;

(六)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初步审核后,将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提交学生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初步确定;

(七)  进行一周的公示并无不良反映后,方可正式取得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丧失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得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一)  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  有违反纪律受到院级以上通报批评者;

(三)  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四)  生活不检点,因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大学生心形象的;

(五)  超过三个月不交思想汇报者;

(六)  无故不参加党支部及马列小组活动达三次以上者;

(七) 对平时思想不追求上进,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由学生党支部统一注册管理,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状态、行为表现,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三条   培养联系人每学期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各方面(包括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表现进行一至二次书面总结,并整理好相关原始记录备案,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对基本符合入党条件的,向党总支提出发展推荐意见;对尚未具备入党条件的,应及时指正,加强教育考察,促其尽快成熟。

第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的基础理论及基本知识系统学习的考核内容要求,主要包括对马列主义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的学习、掌握程度;可通过现场答辩或笔记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凡对此未达到基本规定要求的入党积极分子暂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中马列主义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根据大学生必读书目的要求指定。

第十六条   党员、预备党员在发展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我院学生党支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党总支

                                  2005年9月1日